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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案
来源:未知作者:SFAA日期:2025/02/25 浏览:


 

全国首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案例详解

 

——数据确权与司法保护的里程碑  

 

一、案件背景与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但数据权属不清、权益保护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长期困扰产业发展。为破解这一难题,国家自2022年起推动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探索通过登记制度实现数据确权。2024年8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件(以下简称“本案”),首次在司法层面确认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初步证据效力,为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提供了关键司法支撑。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1. 确立登记证的法律效力:首次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可作为数据持有权、收集合法性及财产权益的初步证据,填补了数据确权司法实践的空白。  

 

2. 探索数据保护多元路径: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等现有法律框架,为公开数据集合的权益保护提供新思路。  

 

3. 推动数据要素资产化:为数据从资源向资产转化提供了法律保障,助力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与争议焦点  

 

- 原告: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堂公司”),专业从事人工智能数据服务,持有1505小时中文普通话语音数据集,并于2023年获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  

 

- 被告:隐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隐木公司”),同为数据服务企业,被控非法获取并公开传播数据堂公司数据集中的200小时子集(“aidatatang200zh”),允许用户免费下载。  

 

2. 诉辩主张  

 

- 原告主张:  

 

- 涉案数据集系其投入大量人力财力收集、整理,依法享有数据财产权益;  

 

- 被告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  

 

- 被告抗辩:  

 

- 涉案数据已通过开源平台公开,丧失秘密性;  

 

- 数据权益缺乏法律依据,且原告数据收集未获个人单独同意,合法性存疑。  

 

三、争议焦点与裁判逻辑  

 

1.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效力

 

法院认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虽非绝对权属证明,但可作为以下事项的初步证据:  

 

- 数据持有权:证明原告对数据集的控制与合法来源;  

 

- 收集合法性:在无相反证据时,推定数据收集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如去标识化处理避免侵害个人信息)。  

 

这一认定突破了传统确权依赖公证或存证的局限,为动态数据集合的权属证明提供了新路径。  

 

2. 数据权益保护路径的选择

 

法院通过“三步法”确定保护方式:  

 

- 独创性优先:若数据编排具有独创性,优先适用《著作权法》汇编作品保护;  

 

- 秘密性次之:若数据非公开且采取保密措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  

 

- 兜底性保护:若数据既公开又无独创性,则基于“实质性投入”产生的竞争性权益,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  

 

本案中,涉案200小时数据集因原告主动公开丧失秘密性,且编排缺乏独创性,最终依据反法第二条认定被告行为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3. 开源协议的法律意义  

 

法院强调,数据持有者开源时需明确使用规则,需求方若违反协议(如将非商业用途数据用于营利),则构成对行业惯例的破坏,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未遵循CC协议的非商业使用条款,被认定违背诚信原则。  

 

四、案件启示与行业影响 

 

1.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实践价值  

 

- 确权效率提升:登记证书简化了数据持有者的举证责任,降低维权成本;  

 

- 交易安全保障:为数据质押融资、资产入表等场景提供权属凭证,促进数据流通。  

 

2. 数据合规的双重要求 

 

- 合法性基础:数据收集需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如去标识化处理、获取必要授权;  

 

- 开源风险管控:企业需谨慎选择数据公开范围,明确使用协议以避免权益受损。  

 

3. 司法对新兴产业的包容性保护  

 

法院通过灵活适用现有法律,回应了数据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体现了“鼓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并重”的司法理念,为数据立法积累实践经验。  

 

五、结语 

 

本案是数据要素市场化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效力边界与适用规则,为后续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未来,随着数据产权制度逐步完善,登记证书的效力有望从“初步证据”向“强推定”演进,进一步释放数据要素的经济潜力。企业应积极利用登记制度实现数据资产化,同时强化合规管理,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法律环境。   

 

 

** 联系我们 **

 

项目部部长 朱攀 1392742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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