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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涉数据抓取交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审
来源:未知作者:SFAA日期:2025/01/09 浏览:

国内首例涉数据抓取交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审

 

一、案件概述

 

案件名称:微梦公司诉简亦迅公司及深圳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

 

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简亦迅公司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案件意义:全国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抓取数据并转卖的案件,首次明确数据权益保护的司法边界,对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竞争规则的构建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案件背景与事实

 

< 涉案主体 >

 

原告微梦公司:新浪微博平台运营商,主张其对平台数据享有合法管控权及经济利益。

 

被告简亦迅公司:通过iDataAPI网站非法抓取微博数据并转卖,涉及用户个人信息、评论、图文等11类数据,包括后台服务数据及微指数产品。

 

< 侵权行为 >

 

技术手段:被告通过频繁变换IP地址和微博用户账号,规避微博的反抓取技术措施,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

 

数据规模:调用次数达21.79亿次,收费标准为0.5-2元/100次,非法获利超2179万元。

 

数据内容:涵盖微博前端展示数据、后台管理数据及微指数等增值产品,直接威胁微博平台的商业核心资源。

 

< 诉讼请求 >

 

微梦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赔偿2000万元经济损失及50万元维权费用。深圳中院一审支持全部诉求,简亦迅公司上诉后,广东高院终审驳回上诉。

 

三、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逻辑

 

< 数据权益的合法性认定 >

 

法院明确,微梦公司通过合法经营积累的数据集合(包括用户生成内容及平台加工数据)享有自主管控权和收益权。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其权益保护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公平、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

 

行为性质:简亦迅公司通过欺骗性技术手段获取数据并直接转卖,未付出数据生产成本,构成“搭便车”行为。

 

损害后果:导致微博平台被“实质性替代”风险增加,削弱数据生产动力,扰乱市场秩序。

 

< 赔偿金额的确定 >

 

法院以调用次数(21.79亿次)按中位数1元/100次计算非法获利(约2179万元),并结合侵权行为的恶意性、规模及持续时间,全额支持2000万元赔偿请求。

 

四、法理分析与司法创新

 

< 法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突破性运用 >

 

在缺乏专门数据立法的情况下,法院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条款,将数据抓取行为纳入“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范畴,扩展了法律适用的边界。

 

< 数据权益保护的“双平衡”原则 >

 

有力保护:承认平台对数据的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保障其投入与回报。

 

有序流通:强调数据权益非绝对排他,需兼顾公共利益与数据流通效率,避免过度垄断。

 

< 技术证据的创新采纳 >

 

微梦公司通过在API接口植入加密字段,证明被告数据来源非法。这一技术举证方式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取证范例。

 

五、案例的典型意义

 

< 为数据立法提供司法实践参考 >

 

本案首次系统阐释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的保护条件,对《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数据产权分置机制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 明确数据抓取的合法性边界 >

 

合法抓取:需获得授权或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如公开数据的有限利用)。

 

非法行为:规避技术措施、盗用后台数据、直接转卖获利等均构成侵权。

 

< 强化数据竞争秩序司法保障 >

 

高额判赔(2000万元)彰显司法对数据恶意侵权的零容忍态度,推动企业合规经营。

 

六、对行业与企业的启示

 

< 企业数据合规建议 >

 

授权优先:抓取数据前需取得平台明确许可。

 

技术防护:加强API接口安全措施,如动态加密、行为监测。

 

< 数据流通与利用的“度” >

 

遵循“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原则,避免直接转卖原始数据,可通过分析加工创造衍生价值。

 

< 法律与政策的动态跟进 >

 

企业需关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地方数据条例,及时调整数据策略。

 

七、结语

 

本案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权益保护的标志性案件,不仅厘清了数据抓取行为的合法边界,更通过司法裁判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未来,随着数据立法的完善与司法实践的积累,数据“保护”与“流通”的平衡将更加清晰,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增长注入法治动力。

 

 

** 联系我们 **

 

项目部部长 朱攀 1392742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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