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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豆种业侵权案:晒销量视频成证获30万赔
来源:未知作者:SFAA日期:2025/11/27 浏览:

晒销量视频成侵权铁证!山东大豆种业侵权案全额支持 30 万赔偿 彰显司法保护力度

种子是现代农业的 “芯片”,更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核心命脉。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涉大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典型案例引发行业关注 —— 青岛立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下称 “立某合作社”)及其经营者耿某连通过抖音、微信视频号宣传销售侵权大豆种子,其发布的 “销量视频” 反而成为关键定罪证据。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权利人 30 万元经济损失及 1 万元合理开支的赔偿诉求。该案已入选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种业领域侵权纠纷处理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案情回顾:视频晒销量 侵权露马脚

山东圣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圣某公司”)是 “齐黄 34” 大豆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依法享有该品种的排他性生产、销售及维权权利。“齐黄 34” 作为优质大豆品种,在农业生产中应用广泛,市场认可度高,对保障大豆油料供给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圣某公司发现,立某合作社及其经营者耿某连未经授权许可,通过抖音视频号、微信视频号等网络平台,公开许诺销售、销售标注 “齐黄 34” 名称的大豆种子。更为关键的是,侵权方在不同日期发布的宣传视频中,明确展示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数量高达 310 吨,这些原本用于吸引客户的 “销量证明”,日后成为锁定侵权事实的核心证据。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圣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立某合作社、耿某连的行为已构成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30 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1.25 万元。

审理焦点:侵权事实明确 赔偿全额支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围绕两大核心焦点展开审理:一是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是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立某合作社及耿某连未经权利人许可,生产、销售标注 “齐黄 34” 的大豆种子,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构成对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赔偿数额认定方面,法院充分运用网络平台取证的视频内容及相关交易证据,精准核算侵权获利:根据视频宣传的 310 吨销售数量(折合 620000 斤),结合侵权方公示的 3.5 元 / 斤销售价格,认定侵权销售额达 217 万元;参照大豆种子平均收购价格 2.36 元 / 斤计算,侵权方每斤种子获利 1.14 元,总侵权获利已超过 30 万元。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圣某公司主张的 30 万元经济损失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全额支持;同时结合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判令被告额外赔偿 1 万元合理开支。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网络证据赋能 护航种业创新

“该案的裁判结果,既体现了司法对种业知识产权的强力保护,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山东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作为世界油料生产与消费大国,提高大豆油料自给率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而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育种创新、稳定农产品供给的关键支撑。

该案的核心价值在于首次在种业侵权纠纷中充分发挥网络证据的证明效力 —— 侵权方发布的宣传视频不仅直接证明了侵权行为的存在,更成为核算销售数量、侵权获利的关键依据,破解了种业侵权案件中 “取证难、定损难” 的行业痛点。

全国人大代表、潍坊科技学院特聘教授邹宁评价称,法院通过精准核算侵权获利,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诉求,有效弥补了权利人的市场损失,彰显了 “侵权代价高于创新成本” 的司法导向。该案的审理实践,为司法机关运用网络平台数据、电子证据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对遏制种业侵权行为、激励种业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短视频平台成为农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经营者更应恪守知识产权边界,切勿为宣传引流而发布涉及侵权产品的销量、产地等信息,否则可能沦为侵权认定的 “铁证”。未来,司法机关将持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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