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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解(五):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案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津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书
一、案情概述
1. 当事人背景
- < 原告 >:拜某股份有限公司(德国企业,以下简称“拜某公司”),成立于1882年,是全球知名的化工企业,拥有“拜尔斯道夫”“Beiersdorf”系列商标,主要使用于“妮维雅”“优色林”等品牌产品。
- < 被告 >:拜某(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拜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经营范围包括润滑油、润滑脂等,注册并使用“beiersdorfchina.com”域名,且多次申请包含“拜尔斯道夫”“Beiersdorf”的商标,但均被宣告无效或未注册成功。
2. 争议焦点
- 天津拜某公司是否通过恶意抢注商标、使用近似企业名称及域名,构成对拜某公司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
- 天津拜某公司是否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二、裁判要点与法律分析
1. 商标恶意抢注构成不正当竞争
- < 事实认定 >:天津拜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明知“拜尔斯道夫”“Beiersdorf”为拜某公司核心商标的情况下,仍持续申请注册包含该标识的商标(共32件),且部分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未停止申请。法院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抢注。
- < 法律依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恶意抢注行为不仅干扰拜某公司的正常经营,还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企业名称与域名的侵权认定
- < 企业名称使用 >:天津拜某公司将“拜尔斯道夫”作为企业字号,并在产品宣传中突出使用,易使公众误认其与拜某公司存在关联。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对拜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权的侵害。
- < 域名侵权 >:天津拜某公司注册的域名“beiersdorfchina.com”主体部分与拜某公司商标高度近似,属于“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 赔偿金额的确定
- < 计算依据 >:法院综合考虑天津拜某公司的侵权恶意(如持续抢注、拒不停止使用侵权标识)、侵权持续时间(自2018年起)及拜某公司维权成本(包括法律服务费、调查费等合理支出),最终判决天津拜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三、典型意义
1. 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司法导向
- 本案明确了对“批量抢注商标”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强调商标注册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利用商标制度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强化对知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 尽管天津拜某公司经营范围(润滑油)与拜某公司(日化产品)不直接重叠,但法院仍认定其使用近似标识可能导致公众混淆,体现了对知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倾向。
3. 域名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关联认定
- 判决明确了域名主体部分与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时,即使未直接从事同类业务,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
四、启示与建议
1. 企业风险防范
- 企业应定期监测商标注册动态,及时对恶意抢注行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
- 在跨国经营中,需提前布局商标国际注册,避免被“傍名牌”。
2. 司法实践参考
- 法院在认定不正当竞争时,不仅关注直接竞争关系,还考虑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及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灵活适用。
3. 社会价值导向
- 本案通过高额赔偿和停止侵权判决,彰显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态度,警示市场主体尊重他人智力成果,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五、结语
本案是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交叉领域的典型案例,通过厘清恶意抢注、企业名称混淆及域名侵权的法律边界,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也向社会传递了“保护创新、严惩侵权”的司法信号。企业应以此为鉴,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避免因“搭便车”行为付出高昂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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