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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解(四):中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
来源:未知作者:SFAA日期:2024/05/28 浏览:

案例详解(四):中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05号  

**案件类型**: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日期**:2022年8月5日  

 

一、案件背景与意义  

 

本案是中国首例依据2020年新修订《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提起的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标志着我国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正式落地实施。该制度旨在通过司法程序在仿制药上市审批阶段解决专利纠纷,避免仿制药上市后对原研药企造成不可逆损害,同时平衡原研药创新激励与仿制药可及性。

 

< 涉案药品与专利 >:  

 

- 原研药:日本中外制药株式会社研发的“艾地骨化醇软胶囊”(治疗骨质疏松症),在中国获批上市并登记专利(专利号ZL200580009877.6,保护期至2025年2月6日)。  

 

- 仿制药:温州海鹤药业申请注册的同名仿制药,作出4.2类声明(声明未落入原研专利保护范围)。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 仿制药专利声明的合规性 

 

- < 原告主张 >:海鹤公司仅针对原专利权利要求2作出声明,未覆盖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1,且未及时通知专利权人,违反《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  

 

- < 被告抗辩 >:声明瑕疵系对规则理解不足,已主动申请更正,无主观恶意。  

 

- < 法院认定 >:海鹤公司未针对最大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声明,行为不当,但未影响实体审理结果,予以批评。

 

2. 技术方案比对: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 < 关键争议点 >:仿制药使用的抗氧化剂辅料(A’)是否与原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dl-α-生育酚”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 < 原告主张 >:A’与dl-α-生育酚功能、效果相同,应适用等同原则纳入保护范围。  

 

- < 被告抗辩 >:原专利权利要求经修改后已放弃其他抗氧化剂方案,应适用“捐献规则”和“禁止反悔规则”,排除等同侵权。  

 

- < 法院认定 >:  

 

- 比对依据以仿制药申报资料为准,实际实施技术方案非审理范围。  

 

- 专利权人通过修改权利要求放弃其他抗氧化剂,适用禁止反悔规则,A’与dl-α-生育酚不构成等同。

 

3. 专利无效宣告对诉讼的影响 

 

- 涉案专利在诉讼期间被宣告无效,但法院仍进行实体审理,理由为:  

 

- 无效决定尚未终局(处于起诉期内);  

 

- 双方均要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专利稳定性不影响技术方案比对。

 

三、裁判结果与典型意义  

 

< 裁判结果 >  

 

- 一、二审均驳回中外制药的诉讼请求,确认海鹤公司仿制药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 典型意义 >  

 

1. 制度示范价值

 

- 首次明确药品专利链接诉讼的审理规则,确立以仿制药申报资料为技术比对基准的原则,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审理周期仅8个月)。  

 

- 通过司法判决规范仿制药企业声明义务,强调诚实信用原则。

 

2. 利益平衡作用  

 

- 保护原研药企创新动力,同时为仿制药企业提供风险预判依据,推动高质量仿制药发展。  

 

- 避免仿制药上市后因侵权纠纷导致市场波动,保障公众用药可及性。

 

3. 法律适用创新  

 

- 在专利无效宣告未终局的情况下仍推进实体审理,体现司法对纠纷解决的务实态度。  

 

- 明确捐献规则与禁止反悔规则在专利链接诉讼中的适用边界,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四、启示与制度完善方向  

 

1. 对企业的启示

 

- 原研药企需完善专利布局,及时登记专利信息;  

 

- 仿制药企应审慎选择声明类型,充分评估技术方案与专利的关联性。

 

2. 制度完善建议  

 

- 细化专利声明规则,明确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惩戒措施;  

 

- 加强技术秘密保护,避免仿制药企业因诉讼泄露核心信息。

 

五、结语

 

本案是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践的“试金石”,既彰显了司法对创新与公共健康的平衡智慧,也暴露出制度细节待完善之处。未来,随着更多案例积累,药品专利纠纷解决机制将更加成熟,为全球医药行业提供“中国样本”。  

 

 

** 联系我们 **

 

项目部部长 朱攀 13927429073  

 

深圳市设施农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为您提供免费咨询服务,服务内容涵盖专利孵化运营、维权援助、纠纷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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