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会员登录
深圳市设施农业行业协会
  • 首页
  • 关于协会
    • 协会简介
    • 协会章程
    • 组织架构
    • 协会领导
    • 专家智库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 地方法规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 协会动态
    • 行业资讯
    • 时政要闻
    • 知识产权工作站
    • 乡村振兴
  • 项目服务
    • 标准建设
    • 教育培训
    • 创新发展
    • 体系认证
    •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 加入协会
  • 首页
  • 关于协会
    • 协会简介
    • 协会章程
    • 组织架构
    • 协会领导
    • 专家智库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 地方法规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 协会动态
    • 行业资讯
    • 时政要闻
    • 知识产权工作站
    • 乡村振兴
  • 会展资讯
    • 行业沙龙
    • 行业论坛
    • 国内展会
    • 国际展会
  • 项目服务
    • 标准建设
    • 教育培训
    • 创新发展
    • 体系认证
    •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 会员中心
    • 会员大会
    • 会员风采
    • 核心成员
    • 会员名录
  • 加入协会
    • 入会申请
    • 联系我们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 协会动态
  • 行业资讯
  • 时政要闻
  • 知识产权工作站
  • 乡村振兴

会展资讯

  • 【定档07月03日】 2025第五届生物光照技术论坛
  • 破局渔业未来!2025深圳渔博会论坛及活动亮点全
  • 邀请函 | 2025深圳国际渔业博览会
  • 【活动通知】2025麻类产业沙龙(第16场)
  • 智慧渔业沙龙暨乡村振兴技能公益培训成功召开
  • 荷兰&德国商务考察:解锁农业科技与大麻产业
  • 2025 年德国柏林大麻展-Mary Jane Berlin
  • 优质农产品进口暨农业科技国际合作交流会成功

知识产权工作站

案例详解(三):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
来源:未知作者:SFAA日期:2024/04/09 浏览:

案例详解(三):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

 

一、案件背景与基本案情 

 

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穗公司”)是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的品种权人,同时主张其亲本“W68”为技术秘密。该亲本是“万糯2000”杂交种的父本,由华穗公司通过多年育种研发而成,具有独特遗传性状和商业价值。2020年,华穗公司发现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搏盛公司”)未经许可使用“W68”生产玉米种子,遂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合理开支。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搏盛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使用“W68”并赔偿150.5万元。搏盛公司不服,以“W68”不构成商业秘密等理由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逻辑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W68”亲本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 >,以及< 育种材料如何满足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系统性分析:  

 

1. 亲本“W68”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需具备**秘密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措施**三要素。搏盛公司提出以下抗辩:  

 

-< 秘密性争议 >:主张“W68”在“万糯2000”的审定公告中已披露选育过程(如“用万6选系与万2选系杂交后自交6代选育”),且通过销售渠道流入市场,公众可轻易获取。  

 

-< 保密措施不足 >:华穗公司虽与种子繁育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但未约束下游农户,保密措施存在漏洞。  

 

** 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定 **:  

 

-< 秘密性 >:审定公告仅披露亲本名称和选育方法,但未公开“W68”的具体遗传信息、性状组合等核心技术内容,且“W68”未作为独立品种公开销售,公众无法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其繁殖材料。  

 

-< 保密措施合理性 >:育种材料具有实物载体与田间管理的特殊性,保密措施需结合行业特点。华穗公司通过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及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以代号称之、限制繁殖材料扩散等措施,已尽到“合理保密义务”。  

 

2. 商业秘密保护与植物新品种制度的协调  

 

搏盛公司辩称,通过商业秘密保护亲本会架空植物新品种制度,阻碍科研自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 双重保护路径的合法性 >:植物新品种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在权利产生方式、保护范围上存在差异,法律未禁止育种材料通过商业秘密获得保护。两者可并行不悖,共同激励创新。  

 

-< 科研自由的边界 >:商业秘密保护仅禁止“不正当手段获取”,不限制他人通过独立研发或合法途径获得相同材料,科研活动仍可依法开展。  

 

三、典型意义与法律启示  

 

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首例明确育种材料商业秘密保护条件的案件,具有以下里程碑意义:  

 

1. 填补育种材料保护的制度空白  

 

传统上,育种成果多依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但亲本等中间材料难以满足新品种权的“新颖性”要求。本案通过商业秘密保护,为育种创新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如亲本、中间材料)提供了补充性保护路径,形成“新品种权+商业秘密+专利”的立体化保护体系。  

 

2. 确立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法院明确了以下规则:  

 

- 技术信息与载体不可分离 :育种材料既是遗传信息的载体,也是技术成果的实物体现,二者共同构成商业秘密。  

 

- 保密措施的“适度性”原则 :考虑到田间管理的开放性,保密措施只需达到“防止泄露的合理程度”,例如代号称之、限制接触范围等。  

 

3. 平衡保护与公共利益  

 

判决强调,商业秘密保护不排斥后续创新。他人可通过反向工程或独立研发获取相同材料,避免形成技术垄断,保障种业科研和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  

 

4. 对企业合规的指导意义 

 

种业企业需建立系统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  

 

- 内部管控 :与核心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划分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  

 

- 外部合作 :在委托繁育、销售等环节,通过合同约束合作方保密义务,并监控材料流向。  

 

四、社会影响与行业展望

 

本案裁判后,多家种业企业开始重新评估亲本材料的保护策略。据统计,2023年涉及育种材料的商业秘密案件数量同比增加30%,显示企业维权意识显著提升。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列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种业振兴战略的实施。  

 

未来,随着基因编辑等新技术的应用,育种材料的商业秘密保护可能面临更复杂的挑战。例如,如何界定通过生物技术手段破解遗传信息的行为性质,仍需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  

 

五、结语 

 

(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案不仅为育种材料的法律保护提供了范本,更彰显了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原始创新、保障粮食安全中的核心作用。通过多元化的保护手段,中国种业有望在全球竞争中占据更主动的地位,为农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 联系我们 **

 

项目部部长 朱攀 13927429073  

 

深圳市设施农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为您提供免费咨询服务,服务内容涵盖专利孵化运营、维权援助、纠纷调解等。


上一篇:案例详解(七):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
下一篇:案例详解(四):中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
相关文章
  • 2025-03-28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专题(一)培训圆满举
  • 2025-03-18《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 2025-03-14邀请函 | 2025深圳市农业科技下乡
  • 2025-03-14全国首例人工智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案
  • 2025-02-25全国首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

关注公众号

  • 电话:0755-23766190

  • 邮箱:2408974409@qq.com

  •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三路28号海关大厦1709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或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

深圳设施农业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076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