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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解(七):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1. 案件背景
“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是一起典型的种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辽宁丹某种业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公司”)是“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凌海某种业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凌海公司”)未经授权,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丹玉405号”的亲本,并以“锦玉118”“安玉13”“丹玉606号”等名称进行套牌生产、销售,严重侵犯了辽宁公司的合法权益。
2. 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 事实经过 >
- 凌海公司自2015年起多次实施侵权行为,包括非法获取“丹玉405号”原种、套牌销售等。
- 2019年,凌海公司非法繁育400亩“丹玉405号”玉米种子,并通过多个名称进行销售,涉案金额巨大。
- 辽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凌海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300万元,其中包括15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 争议焦点 >
- 凌海公司是否构成故意侵权?
- 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如何确定?
- 一审法院未支持惩罚性赔偿是否合理?
3. 法院判决与法律分析
< 一审判决 >
一审法院认定凌海公司构成侵权,但以无法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为由,仅判决赔偿100万元。
< 二审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凌海公司侵权行为时间长、地域广、规模大,且多次实施套牌侵权,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根据凌海公司自认的繁育面积和销售毛利,酌定赔偿基数为150万元,并支持1倍的惩罚性赔偿,最终改判全额支持辽宁公司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 法律分析 >
-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本案明确了在惩罚性赔偿基数难以精确计算时,可以根据现有证据裁量确定,体现了司法对种业知识产权的强保护。
- 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综合考虑了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主观故意等因素,认定凌海公司构成故意侵权。
4. 案件典型意义
< 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 >
- 本案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了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了恶意侵权行为。
- 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裁量方法。
< 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 >
- 强化了种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激励了科研单位和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 有助于维护种子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5. 结语
“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是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不仅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种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未来,随着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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