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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解(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 案号 **:(2023)藏知民终1号
** 审理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一、案件背景与基本事实
1. 涉案专利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照明”)于2009年8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灯(玉兰)”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0年5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0930109818.7)。该专利产品因设计新颖、美观,广泛应用于道路照明,市场反响良好。
2. 侵权行为
华体照明发现,扬州宇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凡光电”)在西藏昌都市多个路段(如类乌齐县、贡觉县、卡若区)生产、销售的路灯产品,与其专利产品外观高度近似。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灯柱、灯臂侧边镂空花纹等设计特征虽存在局部差异,但整体视觉效果与专利设计无实质性区别,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
3. 诉讼过程
-< 一审 >: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宇凡光电构成侵权,判令赔偿6万元及公证费800元。
-< 二审 >:华体照明认为一审赔偿金额过低,提起上诉。西藏高院经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宇凡光电赔偿15万元及公证费800元,共计150,800元。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观点
1. 侵权判定标准
法院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 相同或相似产品类别: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均为路灯,用途、功能一致,属于同类产品。
- 整体视觉效果近似性: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为标准,综合比对设计特征,认为局部差异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一致性。
2. 赔偿金额的确定
西藏高院在二审中调整赔偿金额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侵权行为性质:虽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有效期临近届满时,但侵权人获利较大,且在西藏地区造成不良市场影响。
- 权利人损失与侵权人获利:华体照明因仿冒产品导致市场份额下降,而宇凡光电通过招投标大规模销售侵权产品,获利显著。
- 司法导向:法院通过提高赔偿金额彰显对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维护创新环境。
三、案例典型意义
1.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司法实践
本案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在于“整体视觉效果”的近似性,而非局部细节差异。这一标准平衡了创新保护与市场竞争的边界,防止侵权者通过细微修改逃避责任。
2. 赔偿金额的裁量依据
法院突破“填平原则”的机械适用,结合侵权情节、市场影响等因素灵活裁量赔偿金额,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格保护、比例协调”的导向。
3. 对企业的启示
- 及时维权:华体照明通过公证保全、政府信息公开等多途径固定证据,为胜诉奠定基础。
- 专利布局与市场监测:企业需加强专利布局,并通过定期市场监测防范侵权行为。
四、法律条文与裁判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禁止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明确侵权判定中“同类产品”和“整体视觉效果”的标准。
五、结语
本案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典型案例,展现了司法机关对创新成果的严格保护态度。通过高额赔偿判决,不仅弥补了权利人的损失,更对潜在侵权者形成震慑,有助于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市场环境。企业应以此为鉴,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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