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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解(二):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
**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6号
** 案件类型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裁判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 裁判时间 **:2022年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 涉案专利与技术特征 >
专利权人徐某系发明专利“一种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专利号200410049491.5)的权利人,该专利被纳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推荐性标准《单元式多向变位梳形板桥梁伸缩缝装置》(JT/T723-2008),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宝公司”)为涉案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徐某同时担任路宝公司法定代表人。
< 侵权行为与诉讼主张 >
2019年,徐某与路宝公司发现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德利公司”)制造、销售,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通公司”)在平赞高速公路工程中使用涉案专利产品,遂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
< 一审裁判 >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但认为专利权人徐某与路宝公司存在过错(如独占许可协议未体现公平原则),仅判决易德利公司赔偿10万元,冀通公司因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免于赔偿。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二审焦点与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围绕以下核心问题展开:
1. 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 技术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完全符合涉案标准的技术要求,而标准已明示包含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故实施标准必然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 侵权抗辩:易德利公司主张“实施标准无需许可”,但法院援引《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指出推荐性标准中明示必要专利信息时,实施者无权以“无需许可”抗辩,必须主动协商许可。
2. 专利权人是否违反FRAND原则?
- 独占许可的合理性:徐某将专利独占许可给关联公司路宝公司,并收取零许可费。法院认为,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存在投资关系时,独占许可属正常商业安排,且路宝公司对外许可他人时均按统一标准收费(合同总价20%或2020元/米),未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
- 过错认定:专利权人已通过标准文件公示专利信息及联系方式,并主动向易德利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尽到善意协商义务。相反,易德利公司明知专利存在,却未主动联系许可,甚至在收到警告后仍继续侵权,主观过错明显。
3.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 计算依据:法院采用“许可使用费倍数法”,以侵权产品销售额749.2万元为基数,参照20%的许可费率(与其他被许可人一致),按2倍计算赔偿额(含合理费用),总额达300万元。
- 惩罚性因素:易德利公司重复侵权且拒不协商,主观恶意显著,故提高赔偿倍数。
< 二审裁判结果 >
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易德利公司全额赔偿300万元,并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冀通公司因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仅需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三、典型意义与司法导向
1. 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中的过错责任划分
本案首次明确,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需重点考量当事人过错:
- 专利权人义务:充分披露专利信息、履行FRAND承诺、主动协商。
- 实施者义务:明知或应知专利存在时,须主动寻求许可,否则构成过错。
2. 小专利高判赔的示范效应
尽管涉案专利为“桥梁伸缩缝装置”这一细分领域技术,但法院通过精细化计算(如参照许可费倍数)支持全额索赔,彰显“小专利大保护”理念,激励技术创新。
3.FRAND原则的本土化适用
法院对关联企业间独占许可的认可,体现了对商业实践的尊重,同时通过统一对外许可标准维护公平竞争,为类似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4. 行业规范与诚信经营指引
裁判强调,推荐性标准虽非强制,但实施者若选择采用标准,必须遵守其中专利规则。市场主体需在技术实施前排查知识产权风险,避免“搭便车”行为。
四、案例启示
1. 对企业:强化专利风险防控
- 实施行业标准前,需核查标准必要专利信息并主动协商许可。
- 收到侵权警告后应及时回应,避免因“无视警告”加重责任。
2. 对权利人:善用司法保护工具
- 通过标准化布局提升专利价值,同时完善许可证据链(如历史许可合同)。
- 在诉讼中灵活运用“许可费倍数法”等计算方式,最大化维权收益。
3. 对司法:平衡创新与公共利益
本案通过精细化裁判,既保护了专利权人利益,又避免标准必要专利成为技术垄断工具,为全球SEP(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解决提供了中国方案。
五、结语
“伸缩缝装置”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之一,其裁判逻辑与价值导向为技术类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标杆,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通过此案,公众可深刻理解: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创新生态的核心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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