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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育种创新获司法强力护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纯白色真姬菇菌株”发明专利侵权案尘埃落定,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科生物”)作为涉案专利权利人,成功维权。法院终审判决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鸿滨禾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两公司”)停止销售侵权菌株,并各自赔偿丰科生物经济损失100万元。该案作为我国首例涉及微生物保藏的专利侵权典型案例,不仅厘清了微生物专利的侵权判定规则,更为食用菌育种领域的技术创新筑牢了司法保护屏障。
专利核心价值:七年育种攻坚,铸就“白色黄金”菌株
涉案专利(专利号:201310030601.2)名为“纯白色真姬菇菌株”,是丰科生物历经七年育种研发的核心成果。该专利保护的Finc-W-247菌株,通过微生物保藏编号CCTCC NO:M2012378进行权利界定,其最大技术突破在于拥有特有的SCAR分子标记975bp片段——这一“基因身份证”使其与市场上普通真姬菇菌株形成本质区别。
据食用菌行业数据显示,传统真姬菇菌株生长周期长达120-140天,且易受杂菌污染。而丰科生物的涉案菌株通过杂交选育技术,实现了显著性能优化:满袋时间比亲本菌株提前5天,生长周期缩短10天,平均单瓶产量达330.5g,生物学效率高达110.1%。同时,其菌盖洁白、菌柄紧实的优良商品性状,使其在商超渠道的售价较普通菌株高出20%以上,成为食用菌工厂化生产的“明星品种”,年市场规模超千万元。
侵权链条浮出水面:新发地市场溯源,锁定产销主体
2017年,丰科生物市场巡查人员发现,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天津两公司销售的“鸿滨牌白玉菇”在外观性状上与自家专利菌株高度吻合。经购买样品送检,第三方鉴定机构通过形态学观察、ITS基因序列比对及SCAR分子标记检测三重验证,出具关键证据:该白玉菇菌株含有的975bp特异性片段,与丰科生物专利菌株完全一致,确认属于同一菌株。
调查显示,天津两公司自2016年起,未经丰科生物许可,通过自行培养涉案菌株或采购侵权菌种,批量生产并销往北京、河北、山东等多地农贸市场,年销量超50万袋,直接冲击丰科生物的市场份额。丰科生物随即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将两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庭交锋焦点:微生物专利如何“对号入座”?
该案审理的核心争议在于:仅以微生物保藏编号限定的专利,如何精准判定被诉菌株是否侵权?天津两公司当庭提出抗辩,主张一审采用的SCAR分子标记检测方法“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认为应采用全基因序列检测才具备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后明确回应了这一行业核心疑问。最高人民法院指出,SCAR分子标记技术作为微生物鉴定领域的成熟方法,其结果不受环境因素影响,能直接反映菌株遗传本质。涉案专利说明书已明确记载,975bp片段是该菌株独有的“基因标签”,与其他近缘菌株存在显著差异。因此,结合形态学特征、ITS序列分析及该特异性分子标记的三重鉴定方法,具有充分的科学性和可信度,并非扩大保护范围。
针对天津两公司提出“市场上多款白玉菇均含975bp片段”的主张,法院进一步驳斥: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实验数据已证明该片段的特异性,而两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专利申请前,其他菌株已存在该片段,其提交的市场产品检测结果无法推翻专利的创新性。
判决落地:双重惩戒筑牢保护防线
基于上述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两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各自赔偿100万元。天津两公司不服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赔偿金额的判定,综合考量了涉案专利的研发成本、市场价值及侵权行为的规模——丰科生物为培育该菌株投入的研发费用超800万元,而天津两公司的侵权销售直接导致其年利润损失约30%。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微生物育种具有周期长、投入大的特点,加大赔偿力度是对创新成果的必要保护。
行业回响:为微生物专利保护立规明矩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的典型案例,该案的裁判意义远超个案本身。中国食用菌协会副秘书长表示,我国真姬菇年工厂化产量超300万吨,但育种技术专利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同种异名”“仿冒育种”等问题制约行业发展。该案明确了微生物专利“保藏编号+特异性分子标记”的侵权判定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司法参照。
对于育种企业而言,该案更传递出明确信号:通过保藏编号界定权利范围的微生物专利,其保护力度同样坚实。丰科生物法务总监透露,案件胜诉后,公司已针对涉案菌株布局了5项关联专利,形成“育种-鉴定-应用”的完整专利链。而天津两公司在履行判决后,已建立专利检索机制,避免再次触碰法律红线。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负责人强调,该案的审理践行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未来将持续完善微生物、生物育种等领域的专利保护规则,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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