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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起,农残超标、假劣农资、非正常农业专
来源:未知作者:SFAA日期:2026/07/03 浏览:

7月15日起,农残超标、假劣农资、非正常农业专利申请……都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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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128号令),自2026年7月15日起全面施行。

与旧版相比,新办法最明显的变化在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等行为,被明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适用情形。

这意味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治理迈入了“名单制”管理的新阶段——不仅违法要受罚,还要“失信必入列”。

 

要点速览|哪些知识产权相关行为会被“拉黑”?

根据新办法第八条,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故意侵犯知识产权;

3.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

特别提醒:列入名单的门槛是“较重行政处罚”(如从重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等)。但新办法也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名单——这对善意侵权或过失行为留出了合理空间。

 

新规核心:不只是“拉黑”,还有联合惩戒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当事人将面临以下管理措施(第十八条):

1.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4.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5.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也就是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企业信用将直接影响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

 

新旧对比|四大变化值得关注

本次修订的第128号令取代了2021年的第44号令,主要变化体现在:

1.知识产权侵权正式“入列”:旧版对知识产权领域规定较为笼统,新版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明确单列,释放出严厉打击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明确信号。

2.主观过错作为判断要件:第十一条明确要求综合考虑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能证明无主观故意的可不列入,体现了过罚相当、精准惩戒的原则。

3.异议程序更完善:当事人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信用监管机构须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程序正义更有保障。

4.跨省协同公示:列入决定机关与当事人登记地不在同一省份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推送信息并协助公示,打破地域壁垒。

 

农业领域重点解读|农产品、农资生产经营者须重点关注

新办法对农业领域的失信行为做出了系统性规定,涉及食品安全、质量安全、消费者权益等多个维度。以下是与农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最直接相关的条款:

 

(一)食品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高压线”

根据新办法第四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1.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4.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5.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6.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

对农业主体的提醒: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的生产经营者,如存在农药残留超标、兽药残留超标、使用禁用物质等行为,一旦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质量安全——农资、农机、农产品的“质量红线”

新办法第六条对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以下情形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经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

3.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结论;

4.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认证证书。

对农业主体的提醒:肥料、农药、种子、饲料、农机等农资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若产品抽检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或伪造质量标志,将被列入名单。

 

(三)侵害消费者权益——“舌尖上的安全”不容挑战

新办法第七条明确,实施下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利;

2.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3.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对农业主体的提醒:农产品销售环节存在短斤缺两、虚假标注产地、冒用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标志等行为,同样面临列入名单的风险。

 

(四)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农资市场的“信用门槛”

新办法第八条还规定,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均属列入情形。

对农业主体的提醒:农资“忽悠团”进村兜售假劣化肥、种子、农药,或通过网络平台虚假宣传农资产品功效,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农业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组合拳”

新办法并非孤立运行。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门已同步建立起配套的信用监管体系:

1.绿色食品“黑名单”制度: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印发《绿色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办法》,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中的严重违规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2.农产品生产主体“黑名单”制度:多地已建立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使用禁用物质、农药兽药残留超标、伪造质量标志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3.农资领域联合惩戒:对生产销售假劣农资、违法使用禁用农兽药等严重失信行为,依法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与市场禁入、行业准入挂钩。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取得或撤销相关行政许可、限制从业资格、不得参与涉农政府采购、取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取消绿色食品等标志使用权。

这意味着,农业领域的失信主体将面临“市场监管+行业监管”双重惩戒——既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又在农业行业内部被列入黑名单,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立体化惩戒格局。

 

农业领域典型案例警示

近年来,农业领域因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案例屡见不鲜:

1.农资企业批量失信: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数据,近一年来以“农药”“化肥”“肥料”为关键词检索的失信农化企业达69家,涉及欠款不还、虚假申报、规避执行等六大类失信行为,累计涉案金额或超亿元。

2.种业企业失信: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以“种业”“种子”“种苗”为关键词查询到的失信种业企业达76家,失信理由包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规避执行等。

3.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农资打假”典型案例中,涉及种子、农药、化肥三类重要农资,涵盖利用网络电商平台销售、“农资忽悠团”进村兜售等典型犯罪手段,其中3件对被告人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重刑。

 

距离新规施行还有不到两周时间,建议相关企业主体:

1.对照自查:检视自身知识产权管理、商标注册行为、商业竞争合规等方面是否存在风险点;

2.完善内控:建立知识产权合规审查机制,避免因管理疏忽触发“主观故意”认定;

3.关注程序权利:如收到拟列入名单的告知,可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异议,积极行使救济权利。

致农业领域生产经营者的特别提醒

如果您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农资生产销售、农产品加工流通等行业,请额外关注以下几点:

1.严把质量关:确保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不使用禁用物质,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

2.规范标签标识:不伪造、不冒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3.诚信经营农资:不生产销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不参与“忽悠团”等违法销售活动;

4.配合监督检查:不拒绝、不阻碍监管部门的抽检和检查;

5.重视信用修复:如被列入名单,应积极整改、按期整改到位,依法申请信用修复。

信用,是企业最珍贵的无形资产,而知识产权合规正是这份资产的核心护城河。在信用监管体系日益完善的新形势下,尊重他人权利、规范自身行为,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业赢得市场信任的通行证。对农业企业而言,从种质资源到技术专利,从注册商标到地理标志,每一个知识产权节点都关乎品牌的含金量与市场的议价权。守好知识产权合规的每道防线,就是为企业筑牢长远发展的根基。


 

**如有需要,欢迎随时联系咨询**

项目部部长 朱攀 13927429073

深圳市设施农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深圳市设施农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站,为您提供知识产权布局、纠纷调解、维权援助、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等免费咨询服务,如有需要,欢迎随时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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